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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引进人才购房补贴

09-09     浏览量:109

聊城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如下:

经《聊城市引进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认定的第一、二、三类人才在聊城市首次自购自有住房的,按照人才层次给予购房补贴。

(一)补贴标准

1.第一类人才,一事一议给予购房补贴。

2.第二、三类人才按照商品房市场价的20%的优惠幅度实施购房补贴。

(二)以上人才通过优惠政策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房地产登记时,登记机关应在《不动产权证》上注明“人才公寓”,以及面积、价格、交易时间等内容。

(三)购买的人才公寓,不得出租、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,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,不得上市交易。

(四)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退还购房补贴:

1.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,人才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;

2.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,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,一经查实,撤销购房补贴资格,退回住房及已发购房补贴;

3.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5年内离开聊城的,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市场价购买,人才个人按剩余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,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。如在规定期限无法追回,由用人单位垫付。

4.其他应退还购房补贴的情形。

注意:

1.购买优惠政策房后,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或停止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。

2.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,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,收回人才公寓,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。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,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。

咨询电话:0635-8492209(市住建局),0635-8213519(市人社局);

监督电话:0635-826410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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